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普通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五种社会保险,即将有一部全局性的法律予以规范。本周正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究竟对社会保险中哪些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它是否真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和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 症结 个别单位拒绝缴纳 现象:虽然社会保险理应被不折不扣地执行,但仍有部分单位以各种由头推延,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社保法草案:对上述现象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将处罚额度从2万元改为“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专家解读:王绪瑾认为,加重处罚非常有必要。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不承担就是违法。一定要让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个别单位的不当行为。 症结 资金未能专款专用 现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尚不成熟,尤其是资金的安全性还有欠缺。比如养老保险曾长期执行现收现付的制度,个人积累和社会统筹的部分未得到有效区分,致使空账运行的情况比较明显。 社保法草案:明确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专家解读:王绪瑾表示,资金的安全性是我国社保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唯有让投保人放心,才能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郝演苏认为,除了对资金的缴纳、运营等方面予以追踪,还应对社保资金的最终环节———发放予以跟踪,比如是否打进了相应的账户,以确保社保资金能够解决百姓的燃眉之急。 症结 参保人知情权不足 现象:一些劳动者觉得,自己的工资条上被扣掉了“四金”,这些钱拿去做了什么用途,又创造出多少投资收益,却不得而知,交了“四金”后好像自己就不是这些钱的主人了。 社保法草案: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还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