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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社会保险法》应遵循六原则(续) |
| 发布时间:2008/4/14 13:42:57被阅览次数:96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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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效率性原则。这涉及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方面是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以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存银行、买国债看似安全性极强,但面临着极大的贬值风险,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投资效率,可考虑把部分基金投资于安全性高且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如投资于经济适用房、垄断性经营行业和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可操作性原则。一部好的法律重要特点就是其可操作性,如果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仅是些原则性话语,不能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倒不如不制定出台或暂缓制定出台。制定《社会保险法》要明确提出解决诸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历史债务、基金保值增值难、统筹层次低、基金监管难、社会保险覆盖面应有多大等问题的具体建议。要把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当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加以吸收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最后,可持续性原则。制定《社会保险法》不应是权宜之计,更不是部门的法律,而应是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立法来解决障碍此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城市(镇)进程加快,就业形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加深的大环境下,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要应对人口老化所带来的养老、医疗基金支出快速增长的压力,还要面对大量农民变市民,以及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在新的《社会保险法》对这些要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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